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14

作者:阿老师

阅读量:1193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公通字【201126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制度,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户口迁移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治安管理  学校  户口迁移  办法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安厅党委,厅直各部门。 (存档2 共印240份)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201155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自治区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户籍管理的不断完善,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合理有序流动。为此,结合我区户籍管理改革的新情况和公安部相关户口迁移政策,就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制定如下办法:

一、      适应对象

本办法适应于内蒙古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户籍为内蒙古的学生。外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户籍为内蒙古的学生和内蒙古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外省(市、区)户籍学生户口迁移按照公安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实施办法

(一)             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

(二)             内蒙古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户籍为内蒙古的学生,入学时不再开具“内蒙古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本人自愿办理户口迁移。

(三)             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本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             学校对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凭学生入学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集中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凭学生入学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五)             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原户口性质为“农牧业户口”的,在办理户口迁移的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原户口性质不变。

(六)             学生毕业后,按照入户一致的户籍管理规定,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必须从学校或原籍迁往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往其经常居住地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原籍。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牧业户口”学生,在将户口迁往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其经常居住地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农牧业户口”的学生毕业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自愿可恢复或保留其“农牧业户口”性质。

三、      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发展和改革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学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站在维护学生怯生利益、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议配合,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一定要同直辖区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做好入学学生户口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各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学生户口迁移必须征得学生本人同意,真正体现学生本人意志,不得擅自增加限制条件,违背学生意愿。坚决制止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使户口管理真正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服务。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意见的通知》(内政办法[2001]34号)要求办理入学登记的学生,毕业后办理相关落户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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