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阳光招生”,部分政策规定已作调整

发布时间:2011-04-26

作者: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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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010年全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已经开始部署,到目前为止,我区已确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坚定不移继续实施“阳光招生”,使公开、公示、查询的项目在2005年的基础上还要有所增加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二、调整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计分办法。

蒙古语、朝鲜语授课的考生必须既考汉语文又考外语,汉语文和外语考试成绩按7:3的比例折算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此类考生若只考了汉语文,未考外语,则汉语文成绩按70%计入总分;若只考了外语,未考汉语文,则外语成绩按30%计入总分。其他各科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

报考汉语授课专业要求加试蒙古语文(乙)的考生,必须考蒙古语文(乙)和外语,蒙古语文(乙)和外语考试成绩按7:3的比例折算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此类考生若只考了蒙古语文(乙),未考外语,则蒙古语文(乙)成绩按70%计入总分;若只考了外语,未考蒙古语文(乙),则外语成绩按30%计入总分。其他各科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

三、增加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政策性照顾规定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公通字(2005)78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规定,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四、自2006年起,停止中等艺术学校(附中)推荐免试生工作。

五、自2006年起,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统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六、自2006年起,高职(专科)院校及本科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均须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七、接教育部通知,保送生仍执行2004年政策,即我区仍执行2005年保送生政策。

八、自2006年起,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向高等学校提供违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作为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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